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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说明

     来源:产业技术研究院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6-06-08    点击量:
各位老师、科研人员: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651日起,在我国全面实施“营改增”试点工作。按照我校财务处通知,目前学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,此次“营改增”试点过渡期内,针对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的“四技类”合同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不变,仍为3%,且原则上学校财务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对方单位不能抵扣税额。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,项目组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给财务处财税科,由财务处财税科在每周三到无锡市国税二分局大厅代为开具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先交税后开票。
以下为项目组需要提供的资料:
1)对方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(须盖有“一般纳税人”印章);
2)至财务处财税科领取并填写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》,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;
3)符合规范要求的“四技类”技术合同复印件;
4)项目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5)对方单位的其他开票资料(包括:对方单位的准确全称、开户银行、账号、地址、电话号码等资料);
6)根据实际情况,其它税务局可能需要的资料。
其他相关细节或注意事项,由财务处财税科负责解释说明。
财务处财税科咨询电话:85913157(内线13157)、85913156(内线13156);
联系人:周老师、李老师。
产业技术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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